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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
2022-03-01 11:14     (点击: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加强我校学生行为规范管理,提高学生防护意识,强化防控责任落实,健全监督反馈机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川工商院〔2016〕12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本校所有在籍生。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违纪行为处分参照本补充规定实施。

疫情防控期间具体所属时间段,由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具体疫情形势确定。

本补充规定所适用的“违纪处分的种类与规则”、“处分程序与学生权益”根据《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川工商院〔2016〕121号)执行。

根据国家、四川省和学校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和规定,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返校的学生,学校将劝返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对扰乱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管理秩序的行为,视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学生应主动进行每日健康报告对于不配合健康报告工作,累计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身体出现发热、乏力、干咳、腹泻等疑似症状的应主动向辅导员报告,不主动上报身体异常情况,或瞒报、漏报、谎报等的,一经查实,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隐瞒自己与确诊或疑似患者的接触史、境外逗留史、四川省以外其他省市逗留史以及个人病史的,或对上述行为进行谎报、漏报的,一经查实,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通过信函、手机、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谣言或者不实信息,攻击他人或者有关机构、侵害他人权益,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根据国家或四川省相关规定有必要采取隔离措施的情况,学生拒绝配合或不遵守隔离期间规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出现妨碍、干扰学校防疫防控相关工作,或对全校师生健康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的其他情况,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对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校园管理规定,视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进出校门、宿舍区等场所不主动出示证件,且不听劝阻的,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拒绝配合测量体温等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检查,或不遵守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且不听劝阻的,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拒绝配合校园内消毒等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且不听劝阻的,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四)学生公寓实施封闭式管理,在校住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制度,晚点名无故缺勤的,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五)点购外卖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教室上课、出入学校公共场所、人员密集的地方未戴口罩以及寝室串门,经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翻越学校围墙进出校园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校的学生,应提前向所在系(学院、中心)提出申请,报学生处审核,经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离校并按时返校销假。未经审批同意私自离校的,或未按时返校销假的,视情形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对于倒买倒卖防疫物资,侵犯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权利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数额巨大,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其他行为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有多项违纪违规行为者,按照违纪违规处分单项最高级别加重处分。

第十 以上行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 本补充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 本补充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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