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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资助条例
2014-03-20 10:23     (点击: )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资助条例

200810月修订)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资助范围

凡学院按国家招生计划正式录取并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均有资格参评学院各类奖学金。

第二条  资助体系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院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学院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学院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由学院设立。主要用于奖励各班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

5、学院助学金。学院助学金由学院设立,用于资助在校生中的临时出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专项奖助学金。专项奖助学金由热心于支持学院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有关机构或个人捐资设立。各种专项奖学金的评选条件、比例和金额按照捐资者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或章程执行。

第三条 资助标准

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设立3档,分别为每人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

4、学院奖学金设立3档。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期500元、300元、200元。

5、学院助学金。补助为一次性,标准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第四条  获得资助条件

1、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学生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学院奖学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诚信记录;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考核成绩列全班前20%的名次,无补考重修科目;新生班级从第二学期开始评定学院奖学金。

5、学院助学金。家庭或本人出现临时性重大困难。如天灾、疾病等重大变故。

6、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和学院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条  名额分配

1、由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教育厅和学院学生人数等实际情况向各系下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指标。

2、学院奖学金各班按照班级人数15%的比例掌握,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1-2名,其余为三等奖

3、学院助学金将不下达指标,有家庭临时困难的学生可直接向学院学生资助中心申请。

第六条  评审

1、认真做好学生日常表现的考核工作和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是作好评审工作的前提,各系区应该根据学院制定的学生操行考核办法和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做好学生操行考核和家庭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辅导员要认真组织学生进行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的申报工作,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和出具各类证明材料。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党员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民主推荐小组,负责推荐班级享受助奖学金的人选,推荐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为班级总人数的10%。学生代表由全班学生民主推荐产生。

3、各系成立以负责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为组长、总支委员、学生干事等担任成员的初审小组,负责本系享受助奖学金人选的初步审核工作。

4、学院学生资助中心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和学生的综合表现,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奖学金的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无异议后,报学院办公会议集体研究通过,最后报省教育厅审批或备案。学院奖学金由各系初评,学生处审核公示后,报学院审批。

第七条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院将按照教育厅的要求按时将国家助、奖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学院奖学金在每期开学前五周内完成评定和发放。

2学院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院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奖学金,学院助、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本条例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有关学院奖学金部分从2007级进校新生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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